今日案例: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类
2021年9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人员对吴忠市利通区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4号楼(高层建筑)2单元公共门厅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车主:强某)。随行检查的物业人员反映,车主强某不听劝阻,多次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公共门厅。监督人员立即通知车主强某到场,当场责令强某予以改正,车主强某拒不配合改正,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监督人员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针对当事人强某对该行为的违法性不理解等质疑,监督人员结合近几年高层住宅小区亡人火灾案例,对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和高层住宅建筑认定进行了现场释法。
强某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强某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款规定: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以案释法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案件。强某在高层建筑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监督人员在全面调查取证和现场释法说明的基础上,根据规定对强某进行了罚款处罚。近几年因电动自行车火灾导致亡人事故频繁发生,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消防救援机构开展了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对住宅小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力度,整治了一批火灾隐患。同时,呼吁广大居民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提高自身消防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电动自行车给我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但把它推进楼道、店铺等甚至带到室内充电的行为比比皆是。这样的行为十分危险!一起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从冒烟到起火、燃烧迅速、释放毒气、扑灭困难...极易引发伤亡事故!


重视电动车消防安全,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电动车火灾多次敲响警钟,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电动车千万不准违规停放!不准违规充电!不准违规改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