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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法院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滁州网讯 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周某、李某亮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首要分子周某、李某亮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并分别判处罚金;其余被告人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有三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分别判处十一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李某亮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王某、杜某全、柯某乐、宋某早等人,以无抵押借款、虚假双倍借条等套路和手段进行非法放贷、聚敛钱财,并以威胁、恐吓以及摆花圈、烧纸钱等暴力和软暴力非法手段进行讨债,逐步在明光市非法放贷行业形成一定的影响力,为扩大影响力、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周某先后吸纳以被告人李某亮为首的从事所谓非法“车贷”违法犯罪团伙加入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周某、李某亮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王某、聂某醒等人为参加者的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亮等人结伙共同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被告人周某、李某亮系组织、领导者,并与其他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犯罪集团。

综合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杨 洋 记者胡文峰)

责任编辑:陈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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