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份以后,被告人石新平以被告人谢洁、谢超名义先后注册“滁州市博钜贸易有限公司”“滁州市保利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陆续招募被告人崔心月、李丰成、庆松、陆守龙、谢超、周亮、金锋等人从事放高利贷、替人讨债等活动,并网罗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李树刘、李求实、陈冬等共同参加其组织、领导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逐步树立强势地位,基本形成了以石新平为首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将该组织做强做大,石新平拉拢政府公职人员被告人张立宝参与,并为其组织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该组织依托公司管理模式,人数较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石新平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陆守龙、李丰成为骨干成员,周亮、金锋、谢超、崔心月、庆松、李树刘、李求实、陈冬、张立宝为一般成员。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管理严格、奖惩分明,被告人石新平要求组织成员“出去要债不得打人”“看着、跟着欠款人,上厕所也要跟着,不得脱离视线”等。被告人石新平为控制和稳定组织成员,经常安排成员聚餐、唱歌等娱乐活动,为组织成员喜事随礼和为其父母送去过年费,看望被判刑的组织成员并上大账等笼络人心。
该组织通过实施非法经营、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该组织所获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支付组织成员工资和奖金、房租、水电费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交通、食宿等费用,以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该组织为逞强斗狠、树立组织权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拦截他人;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恐吓、威逼、敲诈他人财物,强买强卖房产;为扩大组织势力和影响,插手民间借贷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殴打他人,多次实施有组织的滋扰、纠缠、辱骂、恐吓他人活动,使人民群众产生恐惧、恐慌,形成心理强制,安全感下降,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
寻衅滋事事实之一
2016年底,被告人石新平受周韧琴委托向被害人高勇索要100万元的债务,并约定周韧琴向石新平支付实际要回款项的20%的报酬,之后石新平便多次安排被告人陆守龙、周亮、金锋找高勇要账。2017年2月之后数月,石新平多次指使被告人陆守龙、周亮等人在滁州市花园路高勇经营的模具厂办公室、滁州市天长路等处滋扰、跟随、纠缠高勇追讨债务,高勇外出时,石新平、陆守龙和周亮等人分别多次驱车跟随纠缠逼迫高勇还钱,高勇因不堪被石新平、陆守龙等人滋扰、纠缠,向周韧琴、石新平各还款20万元,周韧琴支付4万元给石新平作为报酬,石新平共获利24万元。后高勇的模具厂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于年中停产。
经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等判处石新平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徒刑及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