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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卫基〔2017〕88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农村贫困人口

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扶贫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保障水平,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滁州市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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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卫计委 滁州市扶贫办

 

 

滁州市民政局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5日

 


滁州市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

补充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16〕43号),在“三保障一兜底”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保障待遇,有效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

贫困人口中的慢性病患者,包括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患者,具体病种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确定。

二、保障内容

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综合医保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常见慢性病再报销100%,特殊慢性病再报销90%。剩余合规费用包括常见慢性病门诊限额内经新农合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超出限额外个人自付的合规医药费用,以及特殊慢性病比照住院报销后自付合规医药费用。合规费用的界定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三、运行方式

慢性病补充医保由新农合经办,纳入贫困人口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范围,实行省内就诊即时结报。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的“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启用系统预留接口,专门用于贫困人口补充医保数据传输和费用核算,实现政府兜底保障和慢性病补充医保同步精准核算结报。

慢性病补充医保报销费用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1月1日至本方案实施前贫困慢性病患者已经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期间由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要予以补报。

四、资金管理

实行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创新机制、分级负责,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县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根据省级拨付的保障补助资金情况,不足部分从市级年度下拨的健康脱贫专项资金中列支+县级配套;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障补助资金由新农合管理部门管理使用,封闭运行。

五、有关要求

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卫生计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分工负责,尽快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调整“一站式”结算系统,确保慢性病补充医保按要求规范实施。做好健康脱贫“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综合医保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引导贫困慢性病患者科学合理就医、合理用药。加强贫困人口定点就医、分级诊疗管理,强化医疗服务监管,严格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建立督查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及时有效落实。各地慢性病补充医保政策实施情况要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章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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