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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网约车发生事故受伤谁担责

法院判决: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

乘客乘坐网约车发生事故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期,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首次审理了一起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案,并依法作出宣判,乘客乘坐网约车受伤,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6年9月15日23时许,干某通过手机APP预约车辆,某平台指派汪某驾车予以接单。当时,汪某驾车沿肥东县龙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城关中学处,因疏于观察前方,碰撞道路护栏,造成乘车人干某等人受伤。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干某等人无责任。干某因本起事故受伤,故诉至法院要求汪某与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肥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事故中,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乘客干某与网约车平台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驾驶员汪某接受平台指令、管理、监督,在运输过程中接受平台的雇佣,系履行平台与干某的客运合同。驾驶员汪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致乘客受伤,汪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致他人损害,其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平台作为接受汪某劳务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肥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平台所属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期,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章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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