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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盐冒充食用盐 滁州三被告获刑罚

9月15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王某、张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对扣押的工业盐予以没收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3年年初,被告人赵某某来到琅琊区丰乐菜场被告人王某、张某夫妇经营的干货店内推销工业盐,并称该盐能食用且价格便宜。2013年上半年、2014年1月份、2014年8月份,王某以每吨800-95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张某进行转售。王某、张某明知所进的盐是工业用盐不能食用,还向前来店内购物的人推销该盐便宜,可以用来腌制咸货等食用。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王某、张某从赵某某处购买的盐,不含碘,根据盐类国家标准,该盐的各项指标不仅没有达到食用盐的标准,也没有达到工业盐的标准,属于不合格盐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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