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甲在2001年时因年龄渐大,家中承包土地无人耕种,便与儿子代某乙协商在承包地上栽种树木。于是代某乙夫妻出资从江苏拉了一批白杨树苗回家培育。2002年春节前后,代某甲与代某乙及亲友在家庭承包的土地上栽种下白杨树。此后,代某乙夫妻外出务工,林木的管理、看护、打药等工作均由代某甲夫妇负责。2012年7月与2014年春节期间,代某乙分两次出售了部分白杨树,并将所得款项全部据为己有。代某甲为了自己与老伴今后的生活保障,一气之下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卖树款。 定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代某甲与代某乙为同一家庭承包经营户成员,代某甲为户主,包括原、被告在内共有5人承包土地,登记面积为10亩,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5人。因此,原告代某甲与被告代某乙并不是所栽植树木的全部所有权人,本案所争议的树款也不仅仅归原、被告所有,故代某甲无权要求分割全部卖树款。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家庭种白杨树 所有权归整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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