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张某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陶某借款15万元,并于当年7月25日出具一份收据给陶某。2004年9月,陶某曾向张某主张过该15万元债务,然而张某并未向陶某偿还此笔借款,此后碍于朋友情面,陶某也一直未向张某索要。近日,陶某以索要借款为由,将张某诉至定远县人民法院,该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主张该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陶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2004年9月原告向被告主张此笔债权后到近日来院起诉,原告一直未向被告主张过该债权。原告起诉主张债权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普通诉讼时效,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原告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依法应当予以采纳。故判决驳回原告陶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借款诉讼有时效 超时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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