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被告人滁州某4S店总经理李某某伪造交通事故谋杀妻子王某案,依照法定程序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2000年,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李某某怀疑王某某与他人有染,多次发生争执。李某某因此心生怨恨,遂萌生杀害王某某之意。2013年9月25日,李某某决定以伪造交通事故的方法,将王某某溺死于滁州市龙蟠河。次日凌晨零时许,李某某以让王某某陪自己外出拿钱并答应将钱借给王某某为由,诱骗王某某坐上皖MAxxxx号比亚迪牌轿车。当车辆行驶至作案地点时,李某某猛打车辆方向盘将车驶入龙蟠河道。车辆落水后缓慢下沉,李某某、王某某二人分别从车窗爬至车顶。李某某假意要救王某某将其拉离车顶,后明知王某某不会游泳而将其弃于河中,致王某某溺水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伪造交通事故的方法,故意非法剥夺王某某生命,致王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经查,李某某犯罪前精心预谋犯罪,犯罪过程中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后极力隐瞒犯罪事实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体现其主观恶性极深,客观上造成王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尚不足以影响对其量刑,故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