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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当事人诉权有方法

——我市严格实施立案登记制纪实

从案件类型看,行政案件增幅最大,全市法院行政一审共登记立案129件,和去年同期39件相比增长231%。“这可能与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等客观因素有关,更与全市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有关。实施立案登记制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缓解了立案难。”市中院立案庭庭长王献梅说。

受理的13320件案件中,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全部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当场立案率达95%;少数没有当场立案的,主要是当事人提供的诉状和起诉材料存在缺失、不合格,立案人员在接待处理时,都按规定进行了“一次性”书面告知,指导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修改、补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立案人员予以释明。当事人坚持起诉,立案部门均在法定期限内给了当事人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裁定或决定,并载明了理由。

为确保立案登记工作规范进行,市中院结合我市实际先后出台了《登记立案暂行办法》、《关于规范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等较为系统的规定,用于指导、规范和解决立案登记制和诉讼服务工作遇到的问题。

从5月1日以来,全市法院严格执行日报告、周分析、月总结制度,及时调整立案大厅职能,增设应急窗口;升级立案大厅软硬件设施;提前预备《诉讼材料收据》、《诉讼材料收据》《诉讼材料一次性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等各项立案材料及便民诉讼手册等,方便当事人诉讼。两级法院每天安排院领导班子成员在立案大厅值班,现场指导工作。市中院成立了督察组不定期到基层法院进行督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视员视察立案登记制各项工作规定,主动接受监督。

“有案必立”遭误读,前提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应该明确的是,‘有案必立’的前提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并不是所有起诉法院都能立案。”市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已给出负面清单,对违法起诉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等4种情形将不予登记立案。如起诉人耿某某对县政府的信访答复和市政府的信访复查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收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耿某某的起诉,市中院及时作出裁定不予立案。

从立案登记制实施3个多月的情况来看,一些群众对登记立案范围存在误解,个别人甚至借助登记立案,故意提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挤占有限的司法资源。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也将加大宣传普及,引导群众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依法理性行使诉权。”

立案登记制并非鼓励打官司,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随着立案量大幅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也随之加剧。对此,市中院将进一步强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各种力量共同解决纠纷,包括做好案件的繁简分流和诉前调解等工作。该院正在制定并即将出台《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及相关的配套制度15项,简称“1+15”制度,旨在为当事人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当事人开展诉讼辅导,对诉讼风险和成本进行提前告知,指导当事人选择行政调节、行业调解、人民调解、仲裁复议等调节方式以及其他解决机制来解决纠纷,使矛盾在诉前调解、化解。“这对当事人来说应该同样是一个好的选择,甚至是更好的选择。”

同时,全市两级法院还将进一步完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强化立案服务措施,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以缓和案多人少的矛盾。

自我市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前来法院起诉的群众明显感觉到与以往不同。据统计,2015年5月1日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截至8月5日,全市两级法院共登记立案13320件,与去年同期10028件相比增长32.9%,全市法院当场立案率达95%以上。其中,定远法院、凤阳法院案件增幅均超过50%,市中院受理一二审各类案件1126件,同比增长13.6%。与此同时,群众对立案登记制的误读、“人少案多”等问题也给法院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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