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吴某某欠王某、刘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等人工资共计61200元,后以避而不见等方式逃避支付。2013年9月2日,琅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吴某某仍继续逃避支付。2014年9月24日,吴某某被滁州市公安局大柳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于2014年9月29日将所欠工资清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吴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全额支付了劳动报酬,对其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