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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单位资金 获刑12年10个月

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数额巨大的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10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安徽某公司销售业务员的身份,将收取的业务单位支付给该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合计13份,票面金额共计217.5928万元,先后通过山东省淄博市的孙某某、于某某进行贴现。被告人李某某将贴现获得的现金除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上交公司30万元外,其余的187.5928万元均自己占有,用于个人消费和娱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187.592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对其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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