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蔡某都是定远县某公司的员工,去年8月底,该公司接了一个开挖下水道的工程,周某和蔡某在此项工程中从事瓦工工作。2014年9月14日上午,在挖下水道的过程中,旁边的围墙突然倒塌将工人砸伤,周某、蔡某见有人受伤立即上前进行救助,却不幸被再次倒塌的围墙砸伤。周某住院治疗3个多月,蔡某住院治疗2个多月。去年年底,周某与蔡某就自己的损失和所在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公司承诺向周某支付工伤赔偿款15万元,向蔡某支付工伤赔偿款20万元,谁知协议达成后该公司却一直拖延拒付这两笔赔款。近日,周某、蔡某迫于无奈起诉至定远县人民法院。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蔡某与被告已经达成了工伤赔偿调解协议,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故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两原告一次性付清所欠的工伤赔偿款。

